(2015)大竹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519号原告黄明友,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大竹县竹阳镇。被告周爱森,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大竹县李家乡。被告周兴贵,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大竹县李家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友诉被告周爱森、周兴贵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黄明友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明友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黄明友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代文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浩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