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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民初字第4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文联灯饰有限公司与成都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文联灯饰有限公司,成都国际会议展览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4937号原告中山市文联灯饰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国际会议展览中心。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受理原告中山市文联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文联灯饰有限公司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国际会议展览中心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文联灯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国际会议展览中心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中山市文联灯饰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叶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