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12-10
案件名称
宋磊与郭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磊;郭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商初字第133号原告宋磊,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卢胜秋,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6411186156,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铁西街道就委。(系原告岳父)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撤诉、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郭洪娟,女,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磊与被告郭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磊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委托代理人以因被告外出打工暂时不在桦南县金沙乡卫东村居住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智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隋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