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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1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但唐林与XX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但唐林,XX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1147-3号申请执行人:但唐林,男,汉族,现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116。被执行人:XX桂,男,汉族,现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531。关于但唐林与XX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XX桂名下开设于珠海农商银行夏湾支行账户为00×××89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61元至本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