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1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但唐林与XX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但唐林,XX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1147-3号申请执行人:但唐林,男,汉族,现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116。被执行人:XX桂,男,汉族,现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531。关于但唐林与XX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XX桂名下开设于珠海农商银行夏湾支行账户为00×××89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61元至本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