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执字第6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海朋与李玉娟、李强堂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朋,李玉娟,李强堂,李玉婷,刘可佺,赵素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623-2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朋,个体。被执行人李玉娟。被执行人李强堂。被执行人李玉婷,无业。被执行人刘可佺,无业。被执行人赵素真。申请执行人张海朋诉被执行人李玉娟、李强堂、李玉婷、刘可佺、赵素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可佺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汶上路45号17号楼1单元×××户房屋一套。现因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可佺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汶上路45号17号楼1单元×××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