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杨显权、徐红与康全医院,重庆市江北区盘溪南桥新苑业主委员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显权;徐红;康全医院;重庆市江北区盘溪南桥新苑业主委员会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9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显权。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红。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康全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江**盘溪二支路**南桥新苑**附**。负责人:杨显权,该医院院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江北区盘溪南桥新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盘溪二支路**。负责人:游文亮,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成林,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梅,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显权、徐红、康全医院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盘溪南桥新苑业主委员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显权、徐红、康全医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