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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梅商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常熟市赵市华达染整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瑞虞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赵市华达染整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瑞虞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熟梅商初字第00338号 原告常熟市赵市华达染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赵市罗目墩。 法定代表人陈平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国恩,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瑞虞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园机市场17-3号。 法定代表人陆瑞良。 原告常熟市赵市华达染整有限责任公司诉常熟市瑞虞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赵市华达染整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国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熟市瑞虞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熟市赵市华达染整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被告长期有业务往来,被告在2013年4月至6月期间委托原告为其染色加工。2014年1月28日双方结算,扣除质量问题赔款、退货及折率损耗,被告共结欠原告加工费199200元,原告同意按185000元结算,被告承诺在2014年3月底付清,但该款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染色加工费人民币185000元;支付以185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4月1日至判决生效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常熟市瑞虞纺织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素有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染色加工。2014年1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结欠原告加工费人民币185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3月底付清,但该款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结算单等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常熟市瑞虞纺织品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常熟市赵市华达染整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款人民币185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算单证明,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及时给付加工款,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4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熟市瑞虞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赵市华达染整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款人民币18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2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45元,由被告常熟市瑞虞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季梦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