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龙正卫与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正卫,高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484号原告龙正卫,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高松,男,25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正卫诉被告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正卫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正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8元,由原告龙正卫负担。审判员 吴 雅 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可(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