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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龙正卫与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正卫,高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484号原告龙正卫,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高松,男,25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正卫诉被告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正卫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正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8元,由原告龙正卫负担。审判员 吴 雅 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可(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