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口支行与童乐勤、唐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口支行,童乐勤,唐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060号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口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路口镇锦绣路41号。负责人李娜,行长。委托代理人周舟,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周舸,该行员工。被告童乐勤。被告唐泽(系童乐勤妻子)。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口支行诉被告童乐勤、唐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金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俞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