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游来海与游来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来海,游来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919号原告游来海,男,1947年7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瑞,男,1951年8月12日出生。被告游来江,男,1943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游良勋,男,1977年8月9日出生,系游来江之子。委托代理人隗炜,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来海与被告游来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来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游来海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来海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游来海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