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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游来海与游来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来海,游来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919号原告游来海,男,1947年7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瑞,男,1951年8月12日出生。被告游来江,男,1943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游良勋,男,1977年8月9日出生,系游来江之子。委托代理人隗炜,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来海与被告游来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来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游来海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来海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游来海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