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昆山吉奥诗色卡有限公司与罗来住、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吉奥诗色卡有限公司,罗来住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07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吉奥诗色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盛达路19号。法定代表人缪晓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卜贤生,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来住、。上诉人昆山吉奥诗色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罗来住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周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中,上诉人昆山吉奥诗色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吉奥诗色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吉奥诗色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昆山吉奥诗色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韦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