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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腊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腊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勐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70年2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沅县人,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以腊检公诉刑诉(2014)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87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携带斧头、钐刀等工具进入勐腊县尚勇镇曼庄村委会金竹林村“窝托箐”林区内砍伐树木,改变土地用途种植橡胶、玉米等经济作物。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占用林地面积为46.7亩,权属为集体林。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判处被告人刑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987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携带斧头、钐刀等工具多次进入勐腊县尚勇镇曼庄村委会金竹林村“窝托箐”林区内毁林开垦,改变土地用途,在开垦的土地上种植橡胶、玉米等经济作物。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林地、林木检验,被告人陈某某占用林地面积为46.7亩,整个地块均在金竹林村集体林权证范围内,权属为集体,整个地块原有活立木蓄积为471.51立方米。其中,有4亩属勐腊县国营林场97林班2小班,土地原有地类为混交林,森林类别为生态公益林,地块内蓄积量为48立方米;有20.7亩属勐腊县国营林场94林班17小班,土地原有地类为混交林,森林类别为生态公益林,地块内蓄积量为151.11立方米;有22亩属勐腊县国营林场97林班2小班,土地原有地类为混交林,森林类别为生态公益林,地块内蓄积量为272.4立方米。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鲁某某、陈某某甲、岩某某、波某某甲、波某某乙、陈某某乙、李某某的证言,鉴定聘请书、林地、林木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物证指认笔录及现场、物证照片,关于勐腊县尚勇镇曼庄村委会金竹林村部分村民占用的林地所属情况说明,勐腊县国营林场关于勐腊县尚勇镇曼庄村委会金竹林村小组1988年分配林地一事手续办理情况的说明,勐腊县国营林场关于勐腊县尚勇镇曼庄村委会金竹林村村民占用林地办证情况的说明,陈某某占用林地办证情况的说明,林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山林所有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涉案工具情况说明、2010年金竹林村小组非法占用林地处罚情况说明、金竹林村小组1988年《林权证》与2009年《林权证》对比情况说明、2007年金竹林小组部分林地未实施林改的情况说明,金竹林小组林地地块分布图,勐腊县第二轮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方案,尚勇镇2010年度林政案件查处材料,关于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的紧急通知及送达回执,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集体林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国家的农用地管理制度,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6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家明代理审判员  刀丽华人民陪审员  曾贵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依旺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