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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非执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和王小红非诉执行审查案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王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非执审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745号。法定代表人刘襄渝,区长。委托代理人冯建桥,四川天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小红,女,汉族,现住在青海省玉树市。委托代理人何碧秀,女,系被执行人王小红母亲。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利府征补决字(2014)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5年2月3日举行了听证会,被执行人王小红的委托代理人何碧秀到会发表了陈述和申辩意见。经审查查明,因广元市利州西路棚户区改造,申请执行人区政府于2013年7月5日作出了《关于利州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执行人王小红所有的房屋属利州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期第一批次征收范围。由于被执行人王小红在外务工,遂委托其母亲何碧秀代为处理征收补偿相关事宜,在与房屋征收部门商谈中,何碧秀称其女婿汤复周系精神病患者,以汤复周所有的房屋(该房屋与王小红房屋属同一栋楼房的一层)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其作为汤复周监护人来签订为由(汤复周与房屋征收部门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坚持不予签订被执行人王小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因而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区政府于2014年1月9日作出广利府征补决字(2014)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考虑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又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多次上门与被征收人协商力争与其达成补偿协议,但均未果。2014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才正式将补偿决定送达被执行人王小红。被执行人王小红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区政府于2014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要求其自动履行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小红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区政府是广元市利州区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主体,有权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六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和补偿决定。申请执行人区政府针对被执行人王小红作出的广利府征补决字(2014)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广利府征补决字(2014)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 军人民陪审员  任坤秀人民陪审员  陈玉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贾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