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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执字第0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5-22

案件名称

李捷、李武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捷;李武农;缪蔚;李聪;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法执字第00010-1号申请执行人:李捷,男,汉族,1954年10月5日出生,昆明市人,住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李武农,男,汉族,1952年3月9日出生,山西省文水县人,无业,住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缪蔚,男,汉族,1980年5月28日出生,昆明市人,无业,现在昆明嵩明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李聪,男,汉族,1955年11月14日出生,昆明市人,退休人员,住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李玲,女,汉族,1960年11月12日出生,昆明市人,退休人员,住昆明市五华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二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缪蔚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捷借款人民币150万元以及借款利息(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该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十五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被执行人李武农对于该150万元中的75元万本息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该150万元中的75元扣除申请执行人李捷作为继承人所应当清偿的份额后剩余的60万元本息由被执行人缪蔚、李武农、李聪和李玲在继承李敏的遗产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被执行人李武农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捷借款人民币35万元及借款利息(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该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十五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被执行人缪蔚、李武农、李聪和李玲在继承李敏的遗产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捷借款人民币28万元并连带承担借款利息(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该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十五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8800元由被执行人缪蔚、李武农、李聪和李玲承担。因被执行人缪蔚、李武农、李聪和李玲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捷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将执行到案款人民币2045000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2440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李捷发放案款人民币2020600元。除此之外,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缪蔚、李武农、李聪和李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捷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5)盘法执字第1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段培永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龚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