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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517号原告:陈某,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陈永献。被告:张菊华,农民,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丰升,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鑫,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张菊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9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谢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