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517号原告:陈某,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陈永献。被告:张菊华,农民,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丰升,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鑫,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张菊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9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谢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