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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执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杨建华与邱卫斌运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华,邱卫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959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华,男,汉族被执行人邱卫斌,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杨建华、邱卫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邱卫斌已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建华自愿放弃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1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 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