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毅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黄毅,何茂有,李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34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负责人:李宗林。被执行人黄毅。被执行人何茂有。被执行人李学强。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3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毅、何茂有、李学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毅、何茂有、李学强的存款49646.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