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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徐健健与青岛海纳鞋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健健,青岛海纳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徐健健。被执行人青岛海纳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蓝村镇西部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无。法定代表人成永周,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健健与被执行人青岛海纳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即劳人终字第424号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