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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吴龙顺与王国峰、顾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龙顺,王国峰,顾明,赵慧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吴龙顺。委托代理人徐瀚,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峰。被告顾明。被告赵慧佳,女,1986年2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01198602154028,汉族,住镇江新区大港街道迎山里111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地址镇江市长江路267号。负责人张雪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薛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万洪亮,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龙顺诉被告王国峰、顾明、赵慧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龙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龙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龙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祁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