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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裴某某诉蒲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某某,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裴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蒲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08)梓法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蒲某某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书所确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裴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支付子女抚养费7600元;(二)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蒲某某已按判决内容将子女抚养费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书面出具终结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蒲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