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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陈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454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454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隆昌县人,居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86年2月15日出生,隆昌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谢道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谢 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