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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建德与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德,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939号原告陈建德,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胡杰,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定代表人胡锡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德与被告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魏鋆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雅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