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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国印与孙家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印,孙家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197号原告王国印,男,43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孙家欢,男,29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印与被告孙家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家欢工资存款及住房公积金存款共计4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家欢工资存款及住房公积金存款共计4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春雷审 判 员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大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