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514号原告:林某甲,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某乙,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书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