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003号原告:周某,女,198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穆某(曾用名穆昌红),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宗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卫 政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