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4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343��原告秦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杜帮金,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雍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李维红人民陪审员 田文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兴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