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07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姚芳,徐水县崔庄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瓮建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勾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