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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连光元与刘兆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光元,刘兆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连光元,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兆福,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光元与刘兆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宣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子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