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连光元与刘兆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光元,刘兆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连光元,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兆福,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光元与刘兆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宣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子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