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法民初字第05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县支行与周伟,张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县支行,周伟,张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法民初字第0519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县支行,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马家湾1号,组织机构代码90371601-8。负责人罗吉琼,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世瑜,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周伟,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波,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县支行诉被告被告周伟、张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县支行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县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2元,减半收取1041元,由原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朱 坚代理审判员 尹 杰人民陪审员 刘福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春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