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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潘静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卫正新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潘静逸,卫正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永君,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静逸,居民。原审被告卫正新。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上诉费催缴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卫国代理审判员  唐艳玲代理审判员  张海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顾城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