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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台执字第00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汉中始皇磨粉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谷金粮源面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始皇磨粉机制造有限公司,阳谷金粮源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台执字第00331-1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始皇磨粉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北郊张寨村。组织机构代码:73264874-2法定代表人李志安,董事长。被执行人阳谷金粮源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寿张镇。组织机构代码:583050674法定代表人杨梦超,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汉台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阳谷金粮源面粉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06000元、赔偿违约金50000元,负担诉讼费2469元、执行费3778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262247元。2015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