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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罗启华贩卖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启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72号罪犯罗启华,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棚场街***号。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州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启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1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2011年12月22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启华自服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决心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踏实改造,争取早日重获新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无违规记载,行为养成良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学习认真,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在制鞋成型劳动岗位上,坚守劳动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启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启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