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造红诉李关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27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出生于1975年10月16日,农民。被告李某乙,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5月11日,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宁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