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唐成亮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83号罪犯唐成亮,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宁远县人,1988年10月26日因抢劫被劳动教养三年,1991年2月28日解除教养。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9日作出(1996)穗中法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唐成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3日作出(1997)粤高法刑终字第792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唐成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年8月22日交付执行。1998年9月8日投入广东省番禺监狱,2003年9月4日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0年9月25日以(2000)粤高法刑执字第206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4月9日以(2003)粤高法刑执字第29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分别于2005年10月14日以(2005)益刑执字第78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8月11日以(2008)益刑执字第53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8月18日以(2010)益刑执字第94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8月15日以(2012)益刑执字第77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5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成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