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安民催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咸宁市金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金世龙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咸宁市金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咸安民催字第00005号申请人咸宁市金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世龙,该机电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亮。申请人咸宁市金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咸宁市金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咸宁市三鼎机电有限公司出具给咸宁市金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背书给咸宁市金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8335097,金额2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10月1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咸宁市金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咸宁市金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廖朝晖人民陪审员 李汉华人民陪审员 陈凯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曾淦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