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3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松江星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玉莲、董士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松江星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玉莲,董士龙,董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3075号原告上海松江星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国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慧翔,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莲,女,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被告董士龙,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被告董伟,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松江星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玉莲、董士龙、董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松江星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诉讼费1,295元,由原告上海松江星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胡晓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