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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某与株洲市永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472)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株洲市永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民主村。被执行人株洲市永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红旗北路。法定代表人谭某华,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永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的(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5年2月9日,因被执行人株洲市永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5)株石法执字第472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周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永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吴登高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卡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