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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孙学恒与薛国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恒,薛国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130号原告孙学恒,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被告薛国俊,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恒与被告薛国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学恒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学恒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八元,由原告孙学恒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张恒一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