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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范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81号原告范某,农民。被告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毛 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