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范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81号原告范某,农民。被告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毛 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