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少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少民初字第4号原告张某甲,女,201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关某。被告张某乙,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