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催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固始县长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催字第00012号申请人固始县长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编号为XXXXX、票面金额150000元、持票人固始县长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出票行招商银行苏州新区支行、出票人吴江市天缘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吴江市恒信织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可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65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泰州市姜堰区菲凡物资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固始县长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或申报人泰州市姜堰区菲凡物资有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固始县长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魏沁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