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与刘其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刘其招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302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闽清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负责人江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日增,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刘其招,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电信闽清分公司诉被告刘其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洪聪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