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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万军与付甦伦、本溪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军,付甦伦,本溪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王万军。被告付甦伦。被告本溪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军与被告付甦伦、本溪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万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万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万军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吴洪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谭满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