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汉台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波与被执行人黄广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波,黄广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杨波,男,出生于1960年12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黄广汉,男,出生于1963年10月5日,汉族。杨波与黄广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汉民初字笫00951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波于2014年6月24日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申请人退出本案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或房屋拆迀时再恢复执行。现申请人杨波于2015年1月8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黄广汉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杨波归还借款15万元,利息396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2011年10月24日止),以后的利息算至案款清结止;(2)承担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600元及执行费2000元。现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在汉台区劳动东路9号4号楼1单元102室房屋拆迁,被执行人将房屋拆迁事宜委托给其女黄娇,且申请人杨波与被执行人的委托人其女黄娇协商答成和解协议如下:(一)用被执行人黄广汉房屋拆迁补偿款一次性归还申请人杨波借款15万、利息24500元,合计174500元;(二)申请人杨波自愿放弃其余利息、诉讼费4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执行费2000元由被执行人黄广汉负担。现被执行人将案款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汉民初字第009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2000元,由被执行人黄广汉自愿负担(己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苟汉生审判员  张汉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