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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梁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27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2月11日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起,被告人梁某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50-10号商铺“佳佳荟港货专营店”销售假药,牟取利益。2014年11月28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对该店进行检查,在现场查获假药一批,并抓获被告人梁某。经查,被告人梁某在福田区梅林路50-10号商铺不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该商铺所经营的“猴枣除痰散”等产品,外包装或说明书标有“对疾病具有预防、诊断及治疗作用和用法用量”等内容,宣称产品具有疾病治疗作用,但未标示任何药品批准生产或进口文号,属于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梁某的身份材料、扣押清单、查获经过、关于梁某涉嫌销售假药案涉案产品情况说明的函、涉案假药的照片等书证、物证;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所销售的药品系亲戚从香港购入,为深圳居民生活常用药品,其主观恶性较轻,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缴获的假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余晓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