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中刑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赵虹凯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虹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丽中刑执字第458号罪犯赵虹凯,男,纳西族,1991年8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玉龙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古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民事赔偿3309元已赔付(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积”审批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该犯系累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虹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至2023年1月2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廷江审判员 王忠玉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