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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重庆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0245号原告重庆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90756-6。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林创发。委托代理人陈双,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43685-9。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陈孝斌。原告重庆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原告重庆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以被告已主动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重庆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9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0947元,由原告重庆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退还原告重庆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10947元。代理审判员  杨金典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