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千民初字第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XX强与敖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强,敖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千民初字第0102号原告XX强。被告敖素。原告XX强与被告敖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富军独任审判。本案审理中,原告XX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XX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富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沈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