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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千民初字第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XX强与敖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强,敖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千民初字第0102号原告XX强。被告敖素。原告XX强与被告敖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富军独任审判。本案审理中,原告XX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XX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富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沈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