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执字第1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菏泽圣世运输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圣世运输有限公司,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陆玲丽,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尹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1060-1号申请人菏泽圣世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被执行人陆玲丽。被执行人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尹自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菏泽圣世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陆玲丽、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尹自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陆玲丽已履行完毕判决书中的义务,被执行人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尹自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健审判员 王清峰审判员 王保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