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10-29
案件名称
于小静、胡晶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于小静;胡晶伟;青岛圣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南执字第11607号 申请执行人于小静,女,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胡晶伟,男,1953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青岛圣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大尧二路15号2-101。 法定代表人孙俊俊,职务经理。 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的(2013)南商初字第21018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所查封的房产系案外人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诸城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光 审判员 许 毅 审判员 李志新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滕乾